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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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令

31号

《赛事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2日国家总局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高志丹导演

2023年1月1日

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赛事活动,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赛中、赛后监管,优化赛事服务。

国家总局负责全国赛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赛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全国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单项联合会、全国单项协会、地方单项协会和其他协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赛事的组织、服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及其各自的章程。

第四条举办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洁、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者,是指发起组织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组织者是指具体负责赛事筹备、实施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者是指为赛事的举办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人力支持、协助举办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赞助、承办、协办等赛事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赛事安全负责。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应在赛前以书面协议约定。

第二章赛事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国家总局、中华全国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综合性运动会的申请和管理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行政部门、地方联合会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请举办赛事,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提出申请。

下列赛事必须纳入国家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机关报总局或者国务院批准主办或者举办的重要赛事总局共同主办、组织主办的综合性赛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锦赛、亚洲杯、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跨省际赛事总局有关单位或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海上、空中和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区域的赛事。

由国家总局有关单位或全国单项协会主办,或由国家总局有关单位或全国单项协会牵头与地方政府共同主办的赛事,需纳入境外赛事。总局事务活动计划。原则上应由外事专家组织。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审批权的有关部门审批。

由地方政府主办、总局有关单位、全国性协会协办、地方政府牵头的赛事,应当经有外事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并不纳入总局外事活动。方案,但应统一报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赛事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并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举办赛事需要行政许可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举办赛事,必须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的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举办临时赛事的,必须征得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国家单项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单项组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赞助或者承办相应单项组织的赛事,必须与相应的国家单项协会达成协议。未设立全国个人协会的,应与相应的国家总局管理中心或有关单位协商。

第十条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总局不审批赛事活动。公安、市场监管、卫生、交通、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交等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按规定办理。

地方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减少赛事的审批数量;继续优化预留审批事项服务。

地方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建立大型商业性、群众性赛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者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依法组织、举办赛事。

第十一条赛事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与举办地区性、赛事项目内容相一致;

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人群范围相一致;

与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举办的赛事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不得含有欺骗性或者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文字;

不得使用带有宗教含义的词语;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具有政治或外交属性的词语;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主办或者承办的、国内赛事的名称,可以使用“世界”、“”、“亚洲”、“中国”、“全国”等字样。“全国”或具有相似含义的词语,其他赛事和活动不得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第三章高风险赛事许可

第十三条举办高风险赛事的行政许可。

总局指导全国高风险赛事行政许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高风险赛事目录。

地方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风险赛事的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风险赛事的许可办法,由当地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须另行向有关行政区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高风险赛事的组织者应当向当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应用。申请书应当包括赛事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条件等。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者资格证明材料。

场馆、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材料。

赞助商、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等赛事组织者用于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安全工作计划、医疗保障与救援预案、赛事“断路器”机制、赛事组织方案等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地方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高风险赛事的主办者、承办者、协办者及负责人姓名;

高风险赛事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加条件等基本信息;

现场核查;

批准状态。

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者取消高风险赛事的,赛事主办方应当在赛事开始。地方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审查,重新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上级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地方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风险赛事的行政许可情况。

第四章赛事的组织

第二十条赛事主办方负责赛事的总体组织工作,提出赛事组织方案,发布赛事文件,告知参赛各方启动赛事的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断路器”机制。任命技术代表、争议解决委员会成员、首席裁判员并任命主裁判员;与主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设立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场馆安保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赛事组织工作的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

主办方应当按照赛事组织计划,做好赛事的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赛事安全;召开事件风险研究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监督实施。主办单位直接负责赛事的筹备、组织工作的,应当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

协办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场馆场地、设备提供者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尽力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援任务。

地方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赛事“断路器”机制,提高赛事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一条大型、重要赛事组委会应当设立党组织或者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建对赛事的政治领导作用。

第二十二条举办赛事活动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馆、设备和设施;

严格落实通讯、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工作。

赛事对参赛者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赛事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为其主办的赛事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大型赛事的组织者应当与参赛者协商购买意外保险。高危赛事的组织者应当投保意外保险。鼓励其他赛事组织者和参加者购买公共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主办者、承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全国单项协会裁判管理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赛事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行政部门应当将其主办的赛事通过互联网或者新闻媒体等渠道提前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其他赛事主办方在赛事举办前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竞赛规则,公开赛事名称、时间、地点、赞助商、承办单位等事件。协办单位、参赛条件、惩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条赛事的名称、标志、徽记、吉祥物、口号、主办权、赛事转播权等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承办方可以依法依规开拓市场并获得相关收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赛事主办方和其他相关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传播赛事直播图片、音频、视频信息。

赛事主办方和主办方要增强维权意识,积极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与赛事相关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赛事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异常社会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的,主办方在获得相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公告。信息。赛事变更、取消给主办者、协办者、参赛者、观众等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主办者应当按照协议和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七条建立赛事“熔断”机制。

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要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健康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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